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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为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协作机制,汝州市人民法院、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汝州市林业局在市森林公安局会议室联合召开座谈会,就《关于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补充规定》,即《汝州市涉林案件生态修复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
2018年8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意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汝州市林业局、汝州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汝检会〔2018〕6号),就涉林刑事案件破坏生态环境涉及的“补种树木”、“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生态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两年来,通过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目前,市财政已收缴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林木补种费)600余万元,恢复造林合格面积846.9余亩(其中违法当事人恢复造林合格面积500余亩,招投标工程造林合格面积346.9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此次会议,主要就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涉及的生态修复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讨,以期建立更加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
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袁黎晓,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延斌,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薛通文,市森林公安局局长梁红标及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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