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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公布!河南省重点打击4个领域15种违法犯罪行为

转载 2023/07/14 15:46:1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8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我省五部门联合开展河湖安全

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4个领域15种违法犯罪行为

7月1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河南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总体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郭伟介绍专项行动总体情况,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庞景玉,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田凯,省公安厅二级警务专员、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尹向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汪奇志回答记者提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2023年6月上旬,水利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并召开动员部署会,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专题部署。为贯彻落实好五部委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会精神,省水利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开展我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发布会指出,五部门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是我省站在保障河湖安澜、维护河湖生态的高度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治水的现实需要,是解决河湖保护管理难题的有效抓手,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实际行动。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影响防洪安全、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河道非法采砂以及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等四个重点领域的15种违法犯罪行为。


本次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省水利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统一部署。各地专项执法行动由本级水利部门牵头,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11月,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5个阶段。


社会公众可通过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电话、水利部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站和河南省水利厅监督举报电话(0371-65571733)等渠道进行监督举报。各级水利部门将认真受理,根据举报线索开展全面核查,加强与各部门协作配合,确保此次行动取得实效。


重点打击4个重点领域15种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01

影响防洪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5种行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非法围垦、填占河湖(水库)库容的行为;违法利用、占用河湖水域和河湖岸线的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02

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

主要包括以下4种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破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行为;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03

河道非法采砂

主要包括以下4种行为:未经批准擅自采砂行为;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非法采砂的行为;以疏浚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的行为;在采砂管理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04

影响水利工程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2种行为: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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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法机关立足职能部署专项行动

依法治理强化协作

共同维护河湖安全


7月11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南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上,省法、检、公、司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重点介绍了河南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部署开展后,在维护河湖安全方面将采取的落实举措。

法院

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辖优势

依法追究侵害河湖生态者法律责任


全省法院将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用最严法治守护河湖生态安全。


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


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职能,加强对河湖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依法严惩向河湖倾倒排放固体废物、污水,非法采砂,破坏重点水利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让严重污染破坏河湖生态者受到刑事处罚。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依法追究侵害河湖生态者的民事责任。


加强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依法及时受理水利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充分发挥沟通协调机制作用


加强与水利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不定期开展座谈、疑难问题研讨、联合调研等,加强各部门间信息交流,及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的双向衔接,合力打击涉河湖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解决以罚代刑、违法免刑免罚等问题。结合审判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通过司法建议等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和完善执法的意见建议。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


加强重点案件督导和通报,指导相关法院办好重点案件,保护、修复好河湖生态,着力培树具有指导意义的涉河湖安全典型案例,为行政执法、司法提供规则指导。


积极与水利部门建立涉河湖安全典型案例联合发布机制。


检察

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依法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职


全省检察机关将按照此次专项行动要求,继续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认真做好涉水领域法律监督工作。


全面发挥“四大检察”职能


聚焦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等领域,加大办案力度。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手段,依法精准办理各类水事违法案件。


特别是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职,不断提升河湖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坚持把每一起案件放在大局中来审视,在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效果的最大化,努力把办案的过程变成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过程,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积极融入“一盘棋”


持续跟进案件实际整改质量和效果,及时组织“回头看”,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开展联合验收,敢于较真、一盯到底,确保整治到位。


助力构建河湖安全协同治理大格局,继续深化与“河长制”成员单位、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注重通过跨省际区划协作,帮助解决“多头管”“交叉管”“无人管”等流域治理难题。积极推广“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依靠公众力量发现和解决问题。


公安

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涉水犯罪

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公安机关将持续聚焦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重点摸排严查深挖


进一步调研相关水域及周边治安环境,重点摸排涉水犯罪问题,挖掘违法犯罪线索,为破案打击提供支撑。


结合正在开展的“昆仑行动”“雷霆3号行动”,以打开路、重拳出击,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犯罪及其衍生犯罪,严查深挖幕后的组织者、获利者,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积极参与联合整治


坚持将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与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有机结合,认真加强涉险公共区域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同河湖管理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综合运用步巡、车巡、船艇巡、视频巡等多种方式,强化重点时段巡防和重点水域联防联控联治。


同时,依法查处妨害公务、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


加强行刑衔接提升打击合力


进一步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司法衔接机制,重要工作信息互相通报,难点工作协同推进,重要案件协同督办,调查取证协同联动,案件线索有序流转。


密切与检、法等部门协调会商,推进快捕快诉快判,提升办案效率。此外,在及时打击整治的同时,积极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不断强化打击犯罪、治安防控与源头治理的有机融合。


司法行政

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严格查处影响防洪安全等领域违法案件


按照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分工,我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领域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省司法厅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能。


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加强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影响防洪安全和水利工程安全、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河道非法采砂等领域的违法案件。


联合监督提升执法质效


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量化行政裁量基准,加强个案督办,提升执法质效。


积极配合强化部门联动


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同,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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